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对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调取相关车辆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在对豫H****0等五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Ⅰ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但该公司仍出具了“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另查明,该公司曾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分别于2024年5月、2025年5月被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02 查处情况 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6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开封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年内曾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5年11月3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4日受理并开展调查。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将该公司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河南环境
宣传:河南省环境保护网